食鉴EdiLens食品成分 · 依据与解释
RELATIONS / 名称相近,不等于同一个对象

特丁基对苯二酚
放回关系中理解。

化学关系说明物质之间是什么关系;法规对象说明某一地区如何规定它。两条线分别取证,不能互相代替。

有原始依据的直接化学关系

只展示证据直接支持的关系,不自动补全关系链,也不把盐类合并为同一个身份。

当前没有可公开展示的直接关系记录。未收录不等于没有关系。

关系成立,不意味着用途或安全性相同

不据此推导食品级、制剂组成、可互换使用、法规授权或安全性;也不把其他盐类的结论直接套到当前物质。

分别对应哪些法规对象?

继续探索

对照中国与欧盟的食品条件 →

回到物质详情与科学评估 →

工业规格、食品级和复配制剂需要各自独立的证据,化学关系不是规格或组成证明。

逐项依据

法规对象 ·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2760 查询系统

法规对象定义

资料版本:2026年第5号公告
来源观测(北京时间):2026-09-04 22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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